1、作品属性
作品需属于《著作权法》定义的美术范畴,即以线条、色彩、造型等构成的平面或立体艺术(如绘画、雕塑、LOGO、书法等),且需具有审美意义。若含文字内容,需单独申请文字作品登记。
2、独创性
作品必须为作者独立创作,体现个性化表达(如原创构图、色彩搭配)。简单临摹或抄袭他人元素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被驳回。
3、固定形式
需通过物质载体呈现(如纸质原稿、电子文件、实物模型),并能提供清晰样本(如高清照片或扫描件,分辨率≥300DPI)。
4、权利归属清晰
申请人需为作者、合作作者、委托方或职务作品权利人,并提供相应证明(如合作协议、委托合同、职务证明)。
提示:未完成草图或构思阶段内容不受保护,需确保作品定稿后再申请。